(2015)舞民初字第970號
——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舞民初字第970號
原告薛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蘭勤,舞陽縣城關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薛某某訴被告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自行協商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原告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負擔。
審判員 林德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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