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梅民初字第482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宛龍梅民初字第482號
原告陳某某,男。
被告張某某,女。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雙方私下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韓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