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444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宛民初字第2444號
原告樊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紅泥灣鎮三戶寨村。
被告段某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樊某某訴被告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樊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原告樊某某自愿負擔。
審判員 王永興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趙增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