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字第1200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鄧法民初字第1200號
原告:鞠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8日,漢族,農民,住鄧州市裴營鄉前鄭村鞠寨37號。
委托代理人:乾興強,鄧州市中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9日,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鞠某某與被告范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鞠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鞠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陳惠君
審 判 員 張 松
人民陪審員 湯清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梁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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