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小字第151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9-20)
(2015)鄧法民初小字第151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生于1960年5月29日,住鄧州市。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生于1954年8月1日,住鄧州市。
原告王某訴張鎮福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理由正當,被告又無反訴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王某承擔。
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黃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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