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字第1658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鄧法民初字第1658號
原告:尹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4日,漢族,住鄧州市。
被告:左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6日,漢族,住鄧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左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尹某某同意雙方和好,并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尹某某的申請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負擔。
審判員 趙秋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朱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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