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287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方獨民初字第287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慶科,方城縣弘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劍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張煜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