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502號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西城民初字第502號
原告:張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9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廖春地,西峽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侯有貴,西峽縣12338法律事務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員 楊 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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