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民初字第393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6-29)
(2015)鎮民初字第393號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馬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為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因被告馬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發出公告,限被告60日內到庭應訴,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認識不久便于2003年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2004年7月10日生一男孩馬某某。現雙方感情不和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現原告要求:男孩馬某某隨原告生活,撫養費依法承擔。
在法定期間內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未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法庭依法調取對被告母親巴某某調查筆錄一份,證人陳述:原、被告于2003年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2004年7月10日生育一男孩馬某某,現證人照顧上學。被告長年在廣州務工,很少回家,現下落不明。
本院調取的證據與原告的陳述一致,內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庭審調查,依據法庭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合理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03年原、被告舉行結婚儀式開始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4年7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馬某某,現男孩由被告母親巴某某照顧生活、學習。被告長年在廣州務工,很少回家,現下落不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系同居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現被告下落不明,男孩馬某某明確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故男孩馬某某隨原告生活為宜。原告自愿負擔撫養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男孩馬某某隨原告李某某生活,撫養費由原告負擔。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明奇
審 判 員 余 謙
人民陪審員 趙靜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梅鐸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