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民初字第1345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鎮民初字第1345號
原告:張某某,男。
原告:文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梁艷峰,鎮平縣司法局涅陽法律服務是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文某乙,男。
原告張某某、文某甲與被告文某乙為贍養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文某甲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文某甲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文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張某某、文某甲負擔。
審判員 馬景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 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