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民初字第1240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鎮民初字第1240號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楊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靳云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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