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鎮民初字第1204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4)鎮民初字第1204號
原告:胡某某,女,漢族,農民。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彥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張騰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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