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執字第00147號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社執字第00147號
申請執行人趙某某,男,56歲。
被執行人薛某某,男,45歲。
被執行人張某某,女,46歲。
申請執行人趙某某與被執行人薛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社民商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執行后,被執行人薛某某、張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因需等待查詢被執行人的下落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生效。
審判長 常安成
審判員 郭 巍
審判員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常 亮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