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執字第00145號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社執字第00145號
申請執行人宋某某,男,25歲。
被執行人劉某,女,28歲。
申請執行人宋某某與被執行人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社興民初字第03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執行后,被執行人劉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因需查詢被執行人下落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生效。
審判長 常安成
審判員 郭 巍
審判員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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