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41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41號
原告何某某,男,1979年8月5日生,漢族。
被告常某某,女,1983年2月4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常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谷建輝
代理審判員 田喜中
陪 審 員 王 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田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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