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858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唐民一初字第1858號
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唐河縣。
委托代理人王海勃,唐河縣鴻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楊基石
審 判 員 魏進江
代理審判員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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