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797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唐民一初字第797號
原告閆某某,女,1976年6月13日生,漢族。
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生,漢族。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徐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徐某某缺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1997年2月20日登記結婚,1997年11月6日生育男孩徐某某,2005年2月1日生育女孩徐某某。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經常吵嘴生氣,因生氣原、被告于2007年春開始分居至今。故請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婚生女孩徐某某。
原告為使其主張成立,向法庭提供證據如下:(1)查閱婚姻檔案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2)唐河縣蒼臺鎮閆莊村委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于2007年開始分居及被告外出,下落不明;(3)證人閆某某、嚴某某證言各一份,證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從2007年春就開始分居。
被告未答辯,也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
法庭依法調查了被告之哥、嫂,徐某某、李某某,其證實被告外出,下落不明。
經庭審質證并認證,原告所舉證據與法庭調取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原、被告的婚姻現狀,均為有效證據。
依據當事人陳述及有效證據的分析,合議庭確定的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1997年2月20日登記結婚,1997年11月6日生育男孩徐某某,現已成年;2005年2月1日生育女孩徐某某,現隨原告生活。雙方婚后為家務瑣事經常發生糾紛,夫妻關系逐步惡化,2007年春,原、被告再次發生糾紛后,原告回娘家居住,開始分居,被告隨即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訴至本院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發出公告,限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來院應訴,現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現。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雙方的感情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沒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為家務瑣事糾紛不斷,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夫妻分居達八年之久,夫妻關系已無法維持。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準許。婚生女孩現隨原告生活,以不改變其生活環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應繼續隨原告生活為宜。撫養費及財產的分割應待被告出現后另行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閆某某與被告徐某某離婚;
婚生女孩徐某某隨原告閆某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900元,由原告閆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谷建輝
代理審判員 田喜中
人民陪審員 王 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承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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