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674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8-22)
(2014)唐民一初字第674號
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58年6月2日,漢族,住唐河縣。
委托代理人張某,女,生于1980年3月29日,漢族,住唐河縣。
被告張某某,男,59歲,漢族,住唐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牛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為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牛某某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提出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孟 曉
審 判 員 劉書堂
代理審判員 朱 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香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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