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695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唐民一初字第695號
原告陳某甲,女,生于1999年12月15日,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
法定代理人張某,女,系原告之母。
被告陳某乙,男,生于1964年4月16日,漢族,住唐河縣。
原告陳某甲訴被告陳某乙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原告陳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陳某甲減半承擔。
審 判 長 唐念存
審 判 員 陳東華
代理審判員 常 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朱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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