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31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31號
原告劉某某,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吳某某,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坤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齊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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