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00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00號
原告孟某甲,女,1988年出生。
被告張某乙,男,1985年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孟某甲與被告張某乙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甲申請撤回起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孟某甲負擔。
代理審判員 張朝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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