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90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90號
原告朱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姚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與被告姚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申請撤回起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負擔。
審判員 劉永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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