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79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79號
原告劉某某,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栓眾,河南新光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魏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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