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777號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桐民初字第00777號
原告魏某某,女,1986年6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劉振,河南桐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生。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振與被告牛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5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同年11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9年5月生育兒子牛某甲,于2012年2月生育女兒牛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對原告態度冷漠,雙方關系惡化,且原告長期外出打工,至今未與被告及家庭聯系,已無法共同生活,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牛某甲由原告撫養,牛某乙由被告撫養,互不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結婚證登記審查表,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2.原告受傷照片兩張,用于證明被告經常毆打原告;3.桐柏縣公安局傷情鑒定書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原告親屬傷情照片兩張,用于證實被告不僅毆打原告,還毆打原告的親屬并因此受到處罰。
被告辯稱,我和原告還有感情,兩個孩子還小,不同意離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1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9年5月13日生育一子牛某甲,于2012年2月22日生育一女牛某乙,婚后兩人有吵架生氣現象,F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牛某甲由原告撫養,牛某乙由被告撫養,互不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并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雖有生氣吵架的現象,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應加強溝通,相互諒解,增強信任,共同營造團結和睦的家庭氛圍。原告請求離婚,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魏某某與被告牛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段 奇
審 判 員 李文玉
人民陪審員 張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馥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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