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062號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桐民初字第01062號
原告周某某,男,1977年7月12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13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得森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李馥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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