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79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79號
原告葛某某,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商丘市柘城縣。
委托代理人秦鐵路,商丘市睢陽區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商丘市睢陽區。
原告葛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審理過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葛某某以已與被告張某某庭外自行和好為由申請撤訴,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國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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