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018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夏民初字第03018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治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經本院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宋治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劉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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