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248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夏民初字第02248號
原告解某,女,漢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
被告韓某,男,漢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縣。
原告解某與被告韓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在審理過程中自愿撤回起訴。經本院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解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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