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974號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睢民初字第974號
原告董某某,農民。
被告丁某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某某與被告丁某某探望權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李中偉
審 判 員 丁興魁
人民陪審員 張宜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蔣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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