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218號
——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光民初字第01218號
原告晏某,女,1992年9月17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余孝良,男,1969年10月26日生。
被告董某某,男,1991年7月25日生,漢族。
原告晏某訴被告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柳玉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孝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晏某訴稱,2013年9月2日我與董某某登記結婚,婚前雙方不了解,婚后無感情,也培養不起夫妻感情。2010年生男孩董某甲,2013年生女孩董某乙。兩人分居兩年多,聯系極少。為盡快從痛苦的婚姻中解脫出來,故起訴要求離婚,兩個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2010年農歷五月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2010年臘月二十八日生男孩董某甲,2013年農歷四月十六日生女孩董某乙,2013年9月2日原被告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沉迷網絡游戲,家庭責任感不強等原因經常爭吵,夫妻感情不合,原告于2015年3月外出打工,后雙方極少聯系,夫妻感情淡漠,引起離婚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及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材料在卷為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09年9月相識自由戀愛,不久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先后生育兩個孩子,于2013年9月補辦結婚登記。可見雙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因被告家庭責任感不強,貪玩網絡游戲,引起原告不滿,又因被告未能及時改正上述缺點,原告負氣于2015年3月離家,外出打工,原被告自此分居生活,極少聯系,夫妻感情逐漸淡漠,引起離婚訴訟。訴訟中,因原告無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以此給原被告夫妻和好的機會,以利于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相對穩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晏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柳玉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方華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