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618號
——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潢民初字第00618號
原告吳某某,女,1986年出生,漢族,住潢川縣產業集聚區何店村。
被告何某,男,1981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何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被告何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5月17日在潢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甲,2001年11月29日又生一女孩,取名何某乙。由于婚前原、被告接觸時間短、了解少,婚后被告脾氣暴躁并長期在外賭博,稍有不順張口就罵、舉手就打,挨打被罵數不勝數,被告對家里不管不問,對孩子沒能盡到做父親的義務,家里的錢都被輸掉,還欠很多賭債,現在我和被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二子女一人撫養一個,互不支付撫養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某辯稱,其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而且婚生兩子女年齡尚小需要教育,夫妻在一起這么多年沒有太大的矛盾,也沒有對她采取暴力措施,原告訴狀寫的不是事實,自己年輕犯的有錯,愿意悔改,原、被告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不同意離婚,請求調解和好。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某某與被告何某經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2006年5月17日在潢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7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甲,2011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楹蟪跗诙朔蚱薷星樯锌�。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吳某某遂訴至本院。
上訴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經登記結婚,二人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楹蠖穗m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應從維護家庭穩定出發,互敬互諒,積極構建和諧、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吳某某與被告何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楓
人民陪審員 袁衛軍
人民陪審員 陳春彥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胡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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