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699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淮民初字第699號
原告程某某,男,1958年10月29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程某某申請撤訴,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永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孫 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