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118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淮少民初字第118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農民,1970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淮濱縣。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農民,1974年2月17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李某某經法庭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我與被告是二婚,于1997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分別是李某甲、李某乙。婚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撫養女兒李某乙。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做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甲(2003年8月13日生),一女李飛燕(2005年6月8日生),2014年正月因家庭矛盾發生糾紛分居生活,經村委多次調解未果,2014年3月,原告起訴要求離婚,于2014年5月22日,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如下當庭質證證據及當事人陳訴證實:1、原告身份證明;2、(2014)淮民初字第325號判決書。3、蘆集鄉尹營村委會證明一份。4、家庭關系戶籍證明一份。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雖育有兩子女,但二人時常因瑣事發生矛盾,經常吵架打架,導致分居生活。并經村委多次調解無效。在本院作出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能積極培養夫妻感情,繼續分居生活,現原告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表明其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因此,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生活幫助費,因暫無證據證明,本院暫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張某某撫養,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撫養,原被告互不支付撫養費。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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