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509號
——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息民初字第1509號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7月18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余安華,男,系息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謝某某,女,1967年12月11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東亮,男,系息縣東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安華、被告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東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1998年我與被告謝某某經人介紹認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現都已成年。由于我們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經常吵鬧不斷。2008年我們二人開始分居至今,我們分別于2012年3月、2015年兩次簽訂離婚協議,但由于種種原因,雙方未辦成離婚手續(xù)。特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由雙方依法分割處理。
被告謝某某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原告有兩次外遇,并且與南陽市一女生育一個男孩。我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原告必須按我們簽訂的離婚協議來履行。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謝某某于1996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子女,現均已成年。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原告李某某舉證有:1、2012年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復印件一份;2、2015年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被告謝某某舉證有:1、原、被告雙方的結婚證明復印件一份;2、被告的絕育證明復印件一份;3、原告與第二個第三者生育孩子時原告給親友發(fā)的讓來祝賀的短信文本一份。以上證明材料及本案庭審筆錄附卷證明。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該盡到相互協助、相互關愛的義務,共同維護和睦的家庭關系。原、被告雙方結婚時間較長,夫妻感情基礎較好,婚后生育有兩個子女。近年來因原告外出務工,不盡家庭義務,導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原告李某某起訴要求離婚,被告謝某某表示原告有重大過錯,應該給予被告適當的補償,否則不同意離婚。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綜上,鑒于兩人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從有利于社會家庭和諧穩(wěn)定方面綜合考慮,應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謝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