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095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遂民初字第01095號
原告何某某,男,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何某某之母。
被告何自某,男,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何自某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沈 會
代理審判員 崔蜀豫
人民陪審員 肖新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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