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104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遂民初字第01104號
原告陳某甲,女,漢族,住遂平縣。
被告陳某乙,又名陳曾用,男,漢族,住遂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甲與被告陳某乙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書面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甲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陳某甲負擔。
審判員 李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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