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6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正少民初字第6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被告隗某某,男,漢族,1970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原告李某訴被告隗某某同居關(guān)系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書,自愿要求撤回對被告隗某某的起訴。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出于自愿,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對被告隗某某的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武 磊
代理審判員 李小娜
代理審判員 閔 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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