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480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9-5)
(2015)平民初字第01480號
原告南某某,女,漢族,住平輿縣。
委托代理人趙新友,河南熙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南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百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新友、被告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農歷12月28日按農村習俗過門同居生活,2014年1月23日補辦結婚登記。2014年3月18日生育女孩馬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后發現二人性格不合,被告及其父母對原告有偏見看不起原告,經常指著鼻子罵原告,原告一直忍氣吞聲,被告不但沒有改變態度,還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2015年6月6日因家庭瑣事,原、被告發生爭執,被告將原告打的遍體鱗傷,原告雙手均被玻璃劃傷,在醫院治療。隨后,被告父親將原告送回娘家,就再也不管了。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一、離婚;二、婚生女兒馬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三、要求被告返還婚前嫁妝被子兩雙,TCL電視機一臺。庭審后,放棄對撫養費的請求。
被告馬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因喂孩子吃飯的事情導致生氣,被告自己把門窗玻璃砸碎,導致手劃傷,后在天津醫院治療,沒有多大問題,夫妻間生氣吵架都是很正常的。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1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2014年3月18日生育女兒馬某甲。做月子期間,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生氣,導致原告受傷住院。原告出院后,在娘家居住,被告在北京打工。在原告住院前,女兒馬某甲一直隨原告南某某生活。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照片、原被告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且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未能相互信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經常生氣、打架,雙方生氣后,分居生活,互不盡義務,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準許。婚生女馬某甲長期跟隨原告生活,并且處于哺乳期,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馬某甲由原告撫養為宜,原告自愿放棄子女撫養費,是對其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南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兒馬某甲由原告南某某撫養,被告馬某某不支付子女撫養費,享有探視權。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百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王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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