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2號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新民初字第472號
申請人王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新蔡縣。
被申請人黃某,男,1953年3月15日生,漢族,農民。住新蔡縣。
被申請人某運輸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7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現因申請人王某提供盧某在新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北街信用社的存折(存款為80000元人民幣,賬號為50823032500001206)進行反擔保,要求解除對王某駕駛的豫LD9666貨車的扣押,且被申請人黃某也同意申請人王某提供80000元反擔保金后,解除對申請人王某駕駛的豫LD9666貨車的扣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申請人王某駕駛的豫LD9666貨車的扣押。
審 判 長 鄒國寶
代理審判員 梅科峰
人民陪審員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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