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879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泌民初字第01879號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田××,河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
被告魏××。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與被告李××、魏××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董××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34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董××負擔。
審判員 陳新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何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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