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33-1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泌民初字第01533-1號
原告姚某。
被告某。
被告姚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姚某與被告姚某、姚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姚長栓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負擔。
審判員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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