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706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泌民初字第01706號
原告黃某。
被告秦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與被告秦某、周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黃幸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7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黃某負擔。
審判員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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