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驛民初字第1473號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2015-8-15)
(2015)驛民初字第1473號
原告呂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呂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到庭參與訴訟,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起訴狀副本,公告期滿后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08年8月12日在駐馬店市驛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9年7月16日生育一女王若心。婚后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被告經常因生活瑣事對原告進行毆打。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帶著女兒回娘家居住至今,雙方再無聯系,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婚生女王若心隨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撫養費4萬元。
被告王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8年8月12日在駐馬店市驛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9年7月16日生育一女王若心。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有生氣現象,2011年9月30日原告帶著女兒回娘家居住,雙方再無聯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據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婚后感情一般,雙方因生活瑣事生氣,不注重婚后感情培養。2011年9月30日原告呂某某帶著女兒王若心離家,回娘家居住,雙方至今沒有聯系,現已分居近四年之久,據此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提出離婚,依法應準予離婚。2011年原告離家后,婚生女王若心一直隨原告呂某某生活,故本院確定婚生女王若心應隨原告呂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應支付女兒王若心的撫養費,根據農村生活標準,本院確定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呂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王若心隨原告呂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每月支付王若心撫養費300元,至王若心年滿18周歲止,每月20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被告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虎
審 判 員 李留柱
人民陪審員 李新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