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驛民初字第3559號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驛民初字第3559號
原告井XX,女,漢族,住駐馬店市驛城區。
被告陳X甲,男,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井XX與被告陳X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勝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井XX、被告陳X甲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井XX訴稱,原、被告于1991年相識,1992年自由戀愛,1996年3月8日在原駐馬店市新華街辦事處登記結婚。婚生一女陳陳X乙。原、被告因性格不合,2014年4月10日,原告訴至驛城區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判決不予離婚,判決后雙方感情一直沒有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陳X甲辯稱,同意離婚,現居住的駐馬店市驛城區十三香路安居新村房屋系廉租房,其要求有居住權,婚后被告的工資全部交由原告管理,現被告的養老保險金一直沒有繳納,所欠養老保險金4、5萬元應屬于共同債務。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識,1992年自由戀愛,1996年3月8日在原駐馬店市新華街辦事處登記結婚,婚后于1996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名陳陳X乙。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原告曾于2014年4月10日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2014年5月26日經本院判決不予離婚,判決后,雙方仍未和好,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訴至本院。
另查明,因原、被告家庭系低保戶,現原、被告居住駐馬店市驛城區十三香路安居新村一號樓東三單元四層西戶房屋系廉租住房。
庭審中,被告陳X甲提交河南省駐馬店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單一份,說明其欠養老保險金4、5萬元,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戶口本、民事判決書等證據經當庭質證,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常為生活瑣事生氣、爭吵,原告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判決不予離婚后仍未和好,且被告同意離婚,據此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準予雙方離婚。關于被告提出現居住房屋要求有居住權的問題,因該房屋系國家對原、被告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原、被告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但雙方均對該房屋有使用權。關于被告主張養老保險金4、5萬元系共同債務,要求共同承擔的問題,因被告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井XX與被告陳X甲離婚。
二、位于駐馬店市驛城區十三香路安居新村一號樓東三單元四層西戶房屋,原、被告均享有使用權。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承,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勝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孫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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