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鄲民初字第1364號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5-9-3)
(2015)鄲民初字第1364號
原告徐x,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曉珍,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x訴被告楊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感情沒破裂,原告自愿撤回起訴是其訴訟權力的行使,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徐x負擔。
審判員 劉紹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郝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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