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鄲民初字第443號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鄲民初字第443號
原告李x,女,漢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丁x,男,漢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李x訴被告丁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丁x經本院合法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11月份在鄲城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于2012年12月26日按農村風俗在老家舉行了結婚儀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沒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生活期間,常因生活瑣事生氣,被告還經常毆打原告。在生活中被告有上網的惡習,不去工作,沒有上進心。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結婚時陪送的嫁妝歸原告所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3年1月30日在鄲城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同居生活。原告以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沒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為由訴至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以雙方缺乏了解,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的理由,本院不予認可。為維護社會穩定,家庭和睦,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 華
審判員 楊新志
陪審員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田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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