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149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淮民初字第01149號
原告劉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淮陽
縣馮塘鄉。
被告阮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鄭齊,淮陽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阮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3年認識并自由戀愛,于2004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兩個兒子,大兒子阮某甲11歲,小兒子阮某乙9歲。由于婚前原告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結婚,被告母親對原告十分苛刻,經常與原告爭吵,不讓與原告一同生活,導致原告從2008年至今獨自外出打工。被告及其母親的所作所為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分居時間超過6年,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因被告母親不愿意讓原告探望孩子,并阻撓原告與兩個孩子生活在一起,原告至今仍未與孩子生活在一起,被告長期外出打工,兩個孩子長期由被告母親監護,被告家庭環境較差,無能力監護兩個孩子,特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由原告撫養小兒子阮某乙,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不請求分割,全部歸被告所有。
被告辯稱,雙方是自由戀愛結婚的,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兩個男孩阮某甲和阮某乙,雙方感情一直很好,即使有磨嘴現象,但不影響其夫妻感情,原告雖外出打工,但卻是為了家庭生活,原告訴稱的感情不和、破裂,什么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已分居6年的現象與事實不符,其實原告外出打工,兩個兒子均由被告父母帶養,原告每年都要回來看望孩子,被告也在南方跑車,其間雙方常保持電話聯系,還不斷一起回家,還一起到原告娘家走親戚。2014年春節雙方協商不回家過年,原告還到廣州雙方一起過年,2014年5月1日前被告還同嫂子和叔叔一起到東莞去看望原告,原告母親撞傷頭部,被告和原告一起從廣東回來看望母親,并非原告訴稱的已分居6年和婆媳不和的現象。綜上,被告認為雙方感情一直很好,分居現象不存在,達不到離婚條件,被告不同意離婚,應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識自由戀愛后即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1月19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于2004年9月8日生育長子阮文凱,于2006年6月9日生育次子阮某乙,現均隨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曾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雙方現已分居生活。原告無個人財產,婚后原、被告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原告為要求與被告離婚,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并生育兩個子女,二人雖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但雙方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洪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申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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