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78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淮民初字第00578號
原告鄧某某,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委托代理人李玲,女,系安徽坤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淮陽縣。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識,2009年11月19日舉行結婚儀式,2010年12月2日辦理的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女王某,現已5歲。由于認識時間較短,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上有差異,雙方又不能很好的溝通,雙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經常為家庭之事爭吵。近幾年,雙方爭吵加劇,雙方感情越來越差,夫妻之間分居生活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的可能。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分擔。
被告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結婚后夫妻感情好,沒有生過氣,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經審理查明: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0月在上海打工時認識,于2009年農歷11月19日舉行婚禮,2010年12月2日辦理了結婚證。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女孩名叫王某(2011年1月8日出生),現隨被告方生活。原、被告婚后無共同債務。原告在訴訟中稱雙方有共同債權26000元,無共同財產;被告稱有共同財產存款20000元,由原告掌握,雙方沒有共同債權。原告的個人財產有嫁妝一套。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已破裂等理由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被告在訴訟中稱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有婚姻登記證明、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證明、證人證言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已破裂等理由提出與被告王某某離婚,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鄧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士林
審 判 員 劉立民
人民陪審員 湯培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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