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954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項民初字第01954號
原告王某霞,女,1990年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被告劉某,男,1995年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原告王某霞訴被告劉某同居及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霞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霞自愿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無規避法律行為,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霞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王某霞承擔。
審判員 韓瑞靜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曹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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