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2050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項民初字第02050號
原告司某莉,女,漢族,1982年生,住項城市。
被告李某林,男,漢族,1978年生,住項城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司某莉與被告李某林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司某莉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司某莉承擔。
審 判 員 王艷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 劉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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